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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快专递官司能否撼动邮政“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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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每日新闻 时间:2005年2月19日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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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拍卖导报2005年2月17日报道)近日,国家邮政局关于特快专递不能贴用邮票的规定再次引来官司。北京集邮者程建国状告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拒绝邮票贴用特快专递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是北京首例被法院立案受理的特快专递案件。这是继四川成都、山东枣庄特快专递事件之后,集邮者第三次拿起法律武器,挑战管理层的“霸王条款”。但这起官司究竟能否胜诉、胜诉之后又是否能撼动“霸王条款”,则成为邮人最为关注的焦点。
1月下旬,程建国到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给青海西宁的一位朋友寄发特快专递。他在邮件上贴上了面值20元的纪念邮票,结果却遭到了邮局工作人员的拒绝,并被告知寄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而只能付现金。程先生十分不解,在他看来,特快专递和普通信件都是邮件,而邮票是邮资凭证,就可以贴邮件,于是他当即向邮局工作人员提出质疑,但对方却态度坚决。为了尽快将邮件寄出,程先生只好支付了23元现金。事后,程建国认为邮局拒绝特快专递贴邮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依法使用邮资凭证的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程建国将该邮局告上法庭。
记者曾就此采访这起官司的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但有关负责人对任何问题都表示“无法解释”,并称“任何一家邮局都不会允许特快专递贴邮票”。而负责此案的律师则认为,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邮电部发布的《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邮资凭证是邮电部依法发行的用于邮政通信作为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而在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内部文件《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关于“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两种形式”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了前两个法律条文。而在法律条文面前,内部规则应是无效的。
记者发现,虽然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管理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某个邮局,但与成都特快专递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采用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的形式,换句话说,程先生并没有状告国家邮政局。对此,律师解释道,成都集邮者以行政诉讼形式起诉国家邮政局和四川省邮政局,从法律角度看,国家邮政局是行政机关,想要从行政角度起诉一个具体的、侵犯集邮者利益的、失实的行政行为,其证据似乎不够充分。所以,北京这起案件采用了民事诉讼的形式。
在谈起这起官司输赢的问题时,律师说:“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我也不会接手这个案子。”他表示,根据《邮政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并参照有关规则,被告的行为都属违法,因此从法律条文上讲,原告有充分的说服力。
程建国的维权行动不仅有法理上的有力证据,而且还得到了广大邮人的坚决拥护。已有27年邮龄的青海集邮者钟汝民告诉记者,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明显违反了法律,然而在长时间里,很多人都见怪不怪了,不合法也变成了“合法”了。但不管怎样,邮票的第一属性是邮资凭证,这一事实永远无法改变。
许多邮人认为,如果这起官司中原告胜诉,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撼动邮政的这条“霸王条款”。2003年山东集邮者的“包裹贴邮票”官司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这起官司的胜诉曾迫使国家邮政局下发文件,要求所有邮政支局收寄包裹时,不得拒绝用户以自带邮票方式纳费。而律师则告诉记者,一个官司的胜诉不可能马上彻底改变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的现状,但生效的法律判决可作为管理层制定、修改政策的一个参照。这种规定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管理层恐怕没有道理继续坚持下去。但是,什么时间改、如何改还是要看管理层的认识和作为的。判决本身对管理层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因为毕竟败诉的不是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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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网站 作者:方 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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