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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FIP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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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每日新闻 时间:2004年11月29日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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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邮报》第88期二版的“抵掌而谈”栏目刊登了陕西杨启国先生的又章《定位、接轨、规范》,杨先生在此文中谈到“FIP对评审员评定、任期、注销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都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十分感兴趣,于是就在互联网上点击国际集邮联(FIP)的网站,在“规章制度”栏目下找到《关于FIP世界邮展及专项邮展评审员的评定和职责的指南》。笔者与一位朋友一起将与此次讨论有关的章节进行了翻译并公诸如下,供邮友参考,有不当之处请邮友指正。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邮展评审员管理制度,而且希望全国集邮联能组织专门人员将FIP的规章制度翻译成中文,以便广大关心集邮事业发展的人士能了解国际集邮界的惯例、做法,进一步促进我国集邮事业的发展。(陕西骆延峰)
《关于FIP世界邮展及专项邮展评审员的评定和职责的指南》(摘译)
第二章 合格的评审员
2职责期限
2.1一个评审员,除非他已经被提名或批准为评审小组组长或在过去的4年内至少两次参加了评审活动,否则在他被注册为评审员8年后必须再评定。
2.2评定工作须由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理人承担,并且须保证被评定的评审员能熟悉FIP邮展总规则、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性类别的评审专用规则以及他负责范畴的制度。
2.3如果一个评审员没有通过评定,则应要求参加一次相关集邮类别的实习班和与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他委派的代表)进行一次会谈,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应该对选定的邮集展品进行实际评审能力的考察。
第三章 新评定的评审员
3.1在一位新评定的评审员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全责评审员第一次参加评审活动时,评审小组组长要起草一份关于这位评审员的能力和表现的评价报告,此报告须由评审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四章 评审员的注销
4.1如果一个评审员已经被他自己本国的集邮联合会注销了,也就自动注销其FIP评审员。在他本国的集邮联合会提名的基础上,他可以从当见习评审员起恢复评审员职责。
4.2如果一个评审员在两年内不能承担第二章2.1条款说明的职责,则应该被注销。
4.3如果一个评审员在过去的II年内既没有承担起评审作用也没有被其本国的集邮联合会提议承担评审作用,就应该被注销。
4.4如果一个评审员的年龄超过70岁,而且在后来的4年(日历年)内一次也没有被提名,则应该视为已经被注销。
第五章 荣誉评审员的授予
5.1对于一个至少发挥过12次评审作用的资深评审员,可以申请列为荣誉评审员。这种荣誉评审员不能被视为全责评审员,但可以作为高级顾问。由于作为高级顾问可以视做一种荣誉,所以不能自行授予。FIP理事会也可以任命一位发挥评审作用次数少于12次的评审员作为荣誉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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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集邮报 作者:骆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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