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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总局,你一年要丢多少封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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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5年5月18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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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邮件比较多,上我家送信的邮递员和我非常熟悉,即便是邮件的地址写的不对,只要能送到这个邮局,姓名不错的话也总能按时收到。不过最近一年来发现丢了不少邮件,我以为是对方忘记发了或者地址错的太离谱,因此总是通过电子邮件询问对方,甚至发生对发邮件人产生信任危机。
一些邮件丢了,于是对方又重新寄邮寄,结果重新寄的邮件又丢了,真是让人烦恼,问题出在哪里?邮递员笑了:“如果是寄挂号就不会丢了。”这种丢失邮件事情太多了,也会引起一些误会,我就责怪过一些编辑部不负责任。后来发现还真是责怪错了,不过邮件丢失也是真的。
《中国教师报》的读者论坛就有一个“样报和稿费释疑专帖”,我从头到尾看了这个帖子,大量的问题都是反映样报的问题。我在去年12月份在该报发表过一篇文章,今年年初我告诉编辑这篇文章的样报我没有收到,于是又给我重新寄了一份,这一份我也没有收到,真是无可奈何。
何止《中国教师报》如此,《县域经济论坛》的邮件也是大量丢失,论坛也同样开辟一个专栏,向读者询问邮件丢失的情况。这个论坛的负责人告诉我,每个月至少要丢失20份。
送信的女邮递员最终说出一件事情的真情,她说:“现在的印刷品在通过机器时,经常被卡住,有时搞得乱七八糟,于是也就无法送达。”
我记得去年3月31日《工人日报》有篇题为《乌市一市民状告邮局:平信不能丢了白丢》的报道,说的是“家住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的马女士日前因两封平信的丢失跟邮局较起了真”,马女士“要将邮局告上法庭,讨一个公道。”这篇报道中还引用律师意见:“从合理性来说,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制定,都应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邮局得到了享受寄件人邮资的权利,就应当尽到将邮件传递给收件人的义务。如果确实因为邮局的原因没有履行传递义务,又没有相应的赔偿规定,致使权利与义务发生不对等,对客户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当然,这需要有前置条件,即能证明客户与邮局之间确实发生了业务关系及存在丢失这个结果。从邮局方面来说,虽然平信的传递不同于有据邮件,但邮局具有经营自主权,一旦出现问题,不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
所有的寄平信或者印刷品的人都是出于弱势境地,由于缺少证据,也就无法和邮政局打这样的官司,但这也不能成为邮政局丢失邮件的理由。我国的《邮政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确保邮政安全,就让人费解了,因为该细则也规定了“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真是由于邮政工作中的问题造成邮件毁坏而丢失邮件,邮政部门也不能一丢了之。邮电总局如何向收信人负责只能凭邮电部门的严格规范的管理,不然的话平信丢了就是丢了,谁也管不了。贴了邮票就是一种委托,而这种委托只收邮资,而不负任何责任,显然这对于用户是非常不公平的。
我不说这是霸王条款,因为竟比是一个法规,在法规没有改之前,我只想问一声邮政总局:一年之内你要丢了多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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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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