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义务兵专用邮票”六大问题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4年7月7日22:34
  “义务兵专用邮票”自1995年8月1日发行以来,迄今已9年,自1997年4月15日停用以来,也已7年有余。期间不断有邮友来信、来电,探讨关于这套邮票发行中的问题。现谈谈个人了解的情况和看法,供研讨。 

  一、邮票的名称和图题 

  报刊上有的称为《义务兵专用邮票》,还有的称为《义务兵专用》。其实这些称呼都是表示这套邮票的种类,即它既不是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又不是普通邮票,而是一种“专用邮票”,是“义务兵专用”的邮票。它的票名在邮电部发行这种邮票的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也未把“义务兵专用”或“义务兵专用邮票”称为票名。在大张邮票边纸上虽然印有“义务兵专用”字样,但它不能说明是票名。实际上,在《中国集邮报》、《集邮》杂志报道这套邮票发行消息中,关于邮票名称都明确称为《神圣的使命》。它既是这枚邮票的图题,又是这套邮票的名称。由于这种专用邮票只此一种,人们为了方便,通常以“义务兵专用邮票”称呼(俗称“红军邮”)。

  二、邮票的版式和暗记

  一些邮文作者研究认为,这套邮票有两种版式,即通齿与不通齿两种,每种版式中各有暗记。版式是“整版邮票版面的格式”(《中国集邮大辞典》第1版第131页),而“义务兵专用邮票”的版面格式是一样的,其邮局全张都是50枚(5×10),没有不同的版式,仅是打孔的工艺标记不同,此种情形似不应称为“两种版式”。

  暗记指“在子模拼成印版时,在某一子模上有意作上的隐蔽标记”(《中国集邮大辞典》第132页)。在不通齿全张第46号票位上的一枚邮票,图中海军战士右肘前的红色方块中间有一条黄色横线,即属于暗记,即印版暗记。而在通齿全张邮票底部横向齿孔中线有一条蓝色横线,则是一种工艺标记,不属“在子模拼成印版时,在某一子模上加上的暗记”。 

  三、贴用邮票函件的邮戳和邮资

  “义务兵专用邮票”在发行、使用期间,经历了一次更换邮政日戳,一次调整邮政资费,使得它的实寄邮品传递了更多的信息,也成为识别真、假封的一个“武器”。“义务兵专用邮票”开始试用时,试用地区邮政部门使用的是1954年邮电部颁布的“双线加腰框式”日戳(戳面分5个部分)。从1995年8月下旬开始,邮电部规定在北京等12个城市部分邮局试用新式日戳,即“单线无腰框式”日戳(戳面分3个部分)。据知沈阳、哈尔滨是新式日戳试用地区,但试用从8月下旬开始,8月1日不会有新式日戳加盖。图2的“超前封”加盖新式日戳,显然是人为加工的假封。长春市等地,大多是从1996年7月1日以后开始启用新式邮政日戳的。 

  “义务兵专用邮票”试用开始前,邮电部即已酝酿调整邮政资费,在邮电部《关于“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中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分面值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使用”。1996年12月1日,国家计委、邮电部出台了全国邮政服务项目新的价格表,平信资费由0.20元调整为0.50元,此时面值20分的“义务兵专用邮票”,即“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使用,即按0.50元邮资邮票使用。此时(即1996年12月1日以后)寄出的平信,贴用1枚“义务兵专用邮票”即可,如果再加贴0.30元的其他邮票,即是“过贴使用”了。

  四、贴用邮票函件上的纪念邮戳和纪念戳

  在“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使用期间,各地刻制了一些纪念邮戳和纪念戳,有的可以盖销邮票,有的则是不具有盖销邮票效力的。 

  纪念邮戳是邮政部门“为了纪念中央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由相关邮政部门设计式样,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邮政部门批准后刻制使用的一种邮政日戳”(邮电部:《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其使用有严格规定,只限纪念的当日(即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并限盖销现行各种邮票、明信片和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据知,在“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试用地区,只有大连市邮政局于1995年8月1日刻制使用了一枚“义务兵专用邮票沈阳军区使用纪念”邮政日戳(临),并有销票首日封以及用此戳盖印制作的极限片。此外,使用风景日戳销票,也是符合邮章规定的。各种纪念戳是为纪念某事件或人物而自行刻制的纪念图章,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不具有盖销邮资图案的效力;如果邮件上用这种戳记盖销邮票,邮局有权不承认其纳付邮资。有的军邮史图片集展示了一枚盖有吉林柳河刻制的“义务兵专用邮票首用纪念”戳的首日实寄封,实际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制作的纪念戳,根本不具有销票的效力。有的在使用纪念戳销票的同时,在信封空白处还盖有邮政日戳,那也不符合邮政规章。《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使用邮政日戳销票时,“销票位置要适当,应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只有在销票戳印不清时,才允许“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 

  五、“免费戳记”暂时恢复使用和“专用邮票”停用 

  “义务兵专用邮票”自1995年8月1日起在沈阳军区所在地东北三省驻军中开始试用试点,原使用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在试用地区即告停用。至1996年7月20日,沈阳军区司令部发出通知,内称:“根据总参通信部通知,‘义务兵专用邮票’的试点工作还要进行,但由于‘义务兵专用邮票’尚未发到军区,为保证广大义务兵免费邮寄信件的需要,从1996年8月1日起,驻东北三省的陆、海、空军及武警部队暂时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专用邮票”也再未发放。但这既不是试点工作的结束,也不是“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停用,而是“专用邮票”和“免费戳记”同时通用。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邮电部、总参谋部决定,于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的,同时“试用地区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文件称,“为进一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义务兵的关怀,使义务兵从部队免费交寄信件的权利得以保障,总参谋部和邮电部将继续研究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改革办法”,这说明这种发放“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改革办法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的办法也还需要改革,要继续研究新的保障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办法。

  六、贴用邮票函件的超前封和延后封

  “义务兵专用邮票”从1995年8月1日起使用,至1997年4月15日零时停用,共使用1年8个月零14天。关于邮票使用的时间问题,邮电部和东北三省邮政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如吉林省邮电管理局于1995年7月14日即通知所属各局:“对于八月一日前交寄的贴有‘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不予收寄,从信箱(筒)中取出的贴有‘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各局一律到八月一日起盖销邮票并发往前程”。沈阳军区司令部也下发通知规定:“各单位接到‘义务兵专用邮票’后,务于30日、31日发到义务兵手中,不得提前或延后发放”。一些超前贴用此票的“实寄封”,不但有平信,而且还有航空、挂号、快件等,有的超前时间达一周以上。这些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大多是人为制作的假封。至于延后封(即在1997年4月15日以后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实寄封),个别的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有些也是人为加工的。按《邮政法》规定,禁止使用“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邮票,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集邮报 作者:魏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