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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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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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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集邮文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集邮文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集邮文献包括收集者能获得的有关邮票,邮政历史及其收集和与此有关的专门领域内的所有出版物(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集邮文献细分为下列各类
(1)手册和专门研究论文
A.手册;
B.专集;
C.专门性研究文章;
D.书目提要和类似专著;
E.邮展目录;
F.除收录一国或多国发行的邮票外,还收录变体票、邮戳和其他特殊内容的目录;
G.公开发表的集邮讲座文稿(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幻灯片文稿);
H.类似的专著。
(2)通用目录 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单一地区的目录,其收录深度不足以使其成为专用目录。
(3)集邮期刊 集邮刊物和报纸、协会机关报、公司商号出版物、年鉴和类似出版物。
(4)文章 集邮或非集邮出版物中一般性文章。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4.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按下列标准评审:
——内容的处理;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技术性项目;
——外观印象。
4.2 “内容的处理”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文学风格、明晰程度和表达技巧。
4.3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程度”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题材的总体意义,及展品所表现的独到见解深度、研究深度、分析程度或对题材综合了解的接近程度。
4.4 “技术性项目”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扉页和版本说明、页码、声誉、书目索引和插图的使用等诸方面。
4.5 “外观印象”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装帧效果、印刷和诸项加工因素。为了避免纯商业因素的影响,这条标准仅评审到这样的程度,即商业因素意味着消极因素。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9(第31条到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集邮文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内容的处理 40
创造性、意义和研究深度 40
技术性项目 15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集邮文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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