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集邮文献评审补充规则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48
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别制定本规则,作为集邮文献类展品参展的补充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FIP综合邮展和特别邮展(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2条)中的所有集邮文献类展品。

 
第2条 为了进一步说明FIP邮展总规则第16条第1款,现规定:提供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展出者可以是展品的作者、汇编者、编辑、出版商、赞助机构或社会团体,或任何对展品享有所有权的个人。

 
第3条 如第2条中合法参展者的展品已经获得了FIP邮展总规则第9条第3款的参展资格,则该展品的参展资格有效。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级邮展的新发行的书刊可以直接参加FIP邮展。

 
第4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另行使用参展申请表。除出邮展组织者所要求的常规项目外,该表上还应包括展品的出版日期、出版商社、页数、(期刊)发行周期及订购途径(地址、价格)。

 
第5条 参展者所提供的集邮文献类展品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评审,另一份放在FIP邮展总规则第6条第7款所规定的展场阅览室中。展出后,若参展者未明确要求归还展品,则其中内容一份由邮展组织者寄送给FIP秘书处存放FIP图书室,另一份送往由邮展主办国集邮联合会指定的图书馆。

 
第6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参展费相当于适届邮展中一般竞赛类别中一个展框的租费。

 
第7条 邮展组织者应当至少于邮展开幕3个月之前将集邮文献类展品的目录寄发给评审委员。

 
第8条 集邮手册和专著必须是于邮展开幕前5年之内出版的。其他刊物必须是于邮展展开幕前2年之内发行的。

——分卷书籍,以每卷的出版日期为准;
——再版书籍按新书处理;
——期刊(最新的),应当展出全套或全年的。
——展出新闻报导文选,应当至少选编10篇以上不同报社的文章。

 
第9条 集邮文献类所设奖牌带有“文献”字样,或用缩写,或用全称。集邮文献类展品有资格获取FIP奖(FIP邮展总规则第8条)和特别奖(FIP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5款)。

 
第10条 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必须具有两种语言以上的阅读能力。其中一种必须是FIP正式语文之一(章程第27条第1款)。

 
第11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12条 本项关于FIP邮展集邮文献类展品的评审补充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将取代所有以往的集邮文献专用规则。该规则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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