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47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极限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极限集邮品应遵循尽最大可能使下列各项之间保持一致的原则:

(1)邮票;

(2)图画明信片;

(3)邮戳。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极限明信片的组成要素需符合下列特性。

3.1 邮票必须是有效邮资凭证,且只能贴在图画明信片的画面一面,不得用欠资票、预销票、印花税票、万国邮政联盟公布的有害集邮品及公事邮票(但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议会等团体可以例外)。

3.2 图画明信片的尺寸必须符合“万国邮政公约”第1章第19条第1段中的规定(最大尺寸105×148毫米,最小尺寸90×140毫米,误差2毫米),画面至少应占明信片片幅的75%。明信片上的图案应尽最大可能与邮票题材相符,或在有几个题材的情况下,至少与其中一个题材相符。按邮票图案放大的图画明信片不允许展出。

3.3 邮戳和日期,邮戳上的图案和地名(邮局局名)应与邮票及图画明信片上的题材密切相关:邮戳上的时间必须是在邮票的有效使用期内,并尽可能接近该邮票的发行日期。

3.4 极限集邮类展品可按下列形式分类:

(1)国家或地区;

(2)专门课题或研究;

(3)专题。

3.5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在导言中阐明,要求与展品素材达到完美一致(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极限集邮类展品特别注重于组成极限邮品上述三原则之间的最大可能的一致性。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极限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极限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极限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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