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45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航空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航空集邮类展品原则上须由能证明确曾航寄过的航空邮政物品组成。这些展品要反映对航空邮政业务的发展及适合这种发展的相关素材。(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航空集邮类展品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经由空中发送的邮政单据;

 (2)专供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官方或半官方邮票,新票或旧票(但主要是贴在信封上的);

 (3)各式与航空邮递有关的邮戳、其他戳记、签条和标签;

 (4)虽未经邮政系统传递,但对航空邮件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而采用特种航空运输工具传递的邮政物品;

 (5)作为一种正常邮递方式,或由于未能预见的事件致使邮政业务受阻,而空投的印刷品、信件和报纸;

 (6)从空难事件中找回的邮件。

3.2 航空集邮类展品的编排,按下列基本模式,从预定的结构中直接推导出来:

 (1)按年月顺序;

 (2)按地理位置;

 (3)按运输工具;
A 信鸽;
B 比空气轻的航空工具;
C 比空气重的航空工具;
D 火箭。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3.3 如果认为地图、照片、时刻表等类物品对刻划和强调某一特殊方面和某一特殊情况至关重要,则航空集邮类展品可包括这些辅助物品。这种辅助物品的比重不应压倒邮品及其有关的文字解说(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3.4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参见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航空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至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航空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航空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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