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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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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集邮资料 时间:2003年4月15日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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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传统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传统集邮包括集邮的各个方面。一部展品如未申报参展类别,则视为传统集邮类展品。它以收集各类邮政物品为基础,包括集邮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按“专门性”或“通用性”收集的与邮票生产过程有关的各个品种(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适于传统集邮类展品的邮品包括(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3.1 邮票,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单枚票或连票;实寄封(带邮票);
3.2 各种变异,如水印、背胶、齿孔、纸质和版别;
3.3 经采用的或未经采用的试模样票、样票及设计原图;
3.4 发明邮票以前的手盖戳记史前封——通常不超过展出面积的15%;
3.5 其他特殊邮品,包括赝品,以及当邮票用的实销印花税票或未销邮税两用票;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展品导言中阐明,导言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涉及已被广泛研究过的领域并使用已公布的研究成果的展品,不以缺少个人研究为由扣分。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传统集邮类展品将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传统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6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传统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 54届 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 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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