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民争利 首要是应让邮票可寄特快专递
栏目:每日新闻 时间:2004年7月8日10:45

国家邮政局邮资票品管理司副司长邓慧国说:我们不用“邮票的库存”与民争利了。 
       但笔者以为,邮政所谓真正的不与民争利,在当前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是不公开违法— —拒绝消费者用邮票寄包裹、挂号信、特快专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六条为: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这表明:
        1、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只有唯一的两种方法,即:以“邮资凭证(邮票)”或者以“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2、邮资凭证(邮票)是交付各类邮件资费的两种方法种中的“首要的、第一”的方法。
        3、在邮政所,人民币不能直接进行“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人民币只能先转化成 
        “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后,才能起到交付各类邮件资费的作用。邮资凭证(邮票)在邮政所内,交付各类邮件资费时,其效力远远高于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八条第2款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第十九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这表明,只有上述情况下的邮资凭证(邮票)才不能使用。一些地方邮政不让消费者使用邮票寄包裹、挂号信、特快专递”等等都是违法的!
       所以邮政当前不与民争利,首先应该是不公开违法——拒绝消费者用邮票寄包裹、挂号信、特快专递!这才是真正的不与民争利。
      而这必须要国家邮政拿出具体的措施来,才能让人们相信邮政有诚意!
来源:中国邮币卡网 作者:刘鸿龙